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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共享汽车撞上奔驰,保险公司赔了2000
2020-02-03 12:14编辑:Nathan来源:未知
合不合理需要看共享车的性质、购买险种,事故发生是否违法,第三者的态度等等。

如果驾驶人违法驾驶,保险公司拒赔完全是合理的,但是交强险是不能全部拒赔的,所以赔偿2000元。



交强险虽然大多情况下必须赔付,但以下情况交强险也是可以拒赔的。

根据《保险法》《交强险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下列情形,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2000,说明驾驶人不在上述状态下,所以交强险未拒赔。

同样,如果共享车辆注册性质是家用车,但提供给用车人来获取利益的,虽然用车人并不会用车辆来进行营利活动,但其租车行为就已经代表共享汽车的拥有人已经产生了利润,其性质本身就是营运性质,而国家规定共享汽车的性质就是营运性质,所以必须购买营运车辆保险。

未按照车辆性质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赔处理。因为保险条款已经明文告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及时变更车辆保险是会拒赔的。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得不到保险公司商业险的赔偿,就应该由共享车的拥有人来进行赔偿,而不是用车人来承担损失,但可悲的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分析共享汽车:该车辆只要是非营运汽车但实际参与营运,那么这些车性质本身就是非法营运,而车险承保的车辆一定合法的机动车,所以一旦判定为非法驾驶保险公司就能够有理有据有节的拒赔,这点也是各共享汽车公司心知肚明而且事实存在的问题,这才出现了很多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并不买账的情况。

而共享汽车的使用门槛较低,用车人的驾驶技术和人员素质又得不到保证,发生交通事故后共享汽车公司干脆甩手不管,让用车人来承担损失,如果严格划分责任应由提供出行服务的公司承担,但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只能由用车人起诉共享汽车公司来承担其应负责任。

总结,共享汽车公司隐瞒车辆使用性质按私家车性质购买保险,保险公司拒赔完全合理,但用车人自己承担损失后果则不合理,建议起诉共享汽车公司协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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