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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藏猫腻 擦亮双眼护权益
2018-04-21 13:01编辑:admin来源:未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6日讯 “买车容易养车难”,很多私家车主对此都感到无奈。他们反映,其实最让他们烦恼的并不是维修保养费用高,而是由于存在知识盲区,一个不留神就中了汽修人员的圈套。小编结合发生在消费者身边的几起汽车维修消费纠纷来跟大家说说汽车维修背后的一些猫腻。

案例①

商家擅自做主 增加维护项目

去年8月,莆田消费者刘先生将汽车开到城厢区华亭镇的一家汽车美容中心做保养,当时约定的价格为360元。但是后来去提车时,刘先生被告知在做保养时还对其他地方进行了补漆,总费用需要600多元。刘先生不同意,因为商家补漆并没有征得其同意而擅自做主。双方争执不下,刘先生投诉到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后经工商人员调解,最终商家按约定的360元收取费用。

消费提示:

在汽车保养时,消费者应尽量选择正规的汽修企业。在保养之前,消费者要认真了解车辆车况,与商家商讨汽车维修保养时要将维修保养项目具体化并形成相关证据。如果对汽车保养维修知识不熟,消费者最好多去几个维修点咨询了解,事后要向维修店索要检测维修凭证。

案例②

不按要求保养 商家拒绝“三包”

今年1月,莆田消费者阮先生将汽车送到城厢区某4S店进行检修,结果4S店工作人员以阮先生汽车未曾到其汽车特约服务站处进行保养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协商不下,阮先生只好向12315投诉,经城厢区工商人员调解,该店同意给阮先生的车进行“三包”服务。

消费提示: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答疑解读:汽车“三包”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但是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与强制保养没有因果关系。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因而要视情况而定。

案例③

未经消费者同意 零配件李代桃僵

去年1月,莆田消费者郑先生因汽车空调压缩机发生故障,将汽车送到莆田城厢区某4S店进行维修,维修费用1.5万元。

8月份时汽车又出现故障,郑先生在厦门4S店维修时发现莆田的4S店1月份维修时将型号A6压缩机零配件更换到A7汽车上。随后,郑先生要求莆田4S店退货退款遭到拒绝。无奈下,郑先生拨打12315投诉。

莆田市城厢区工商人员接到投诉后对情况进行了解。原来,该型号A6与A7两款压缩机零配件是可共用的,但A7的零配件较贵,4S店的工作人员在与郑先生没有沟通好的情况下就擅自做主更换了A7的零配件,存在一定过错。经调解,最后车行赔偿郑先生5000元,并赠送两次免费保养。

消费提示:

如果车辆出现比较严重的故障,维修单价在几千元以上时,车主一定要事先与维修店签订维修合同,合同里要明确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维修价格、维修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同时,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消费者在修理完后可以要求商家提供上述的修理档案,以便事后维权。

案例④

汽车故障未能排除 商家理应免费维修

2017年2月,莆田涵江区陈先生的汽车故障提示灯一直亮起,经检测发现是上次维修时更换的零件不匹配。陈先生找到该汽修店,要求退还上次维修费用700元遭拒,只好求助12315。

涵江区工商局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组织双方前往现场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承认错误,并承诺将免费为陈先生的汽车重新进行维修。

消费提示: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汽车维修店为消费者更换的零件不匹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理应为其重新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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